司法审查是逐渐引入欧洲的,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司法审查的理念和制度才被大多数欧洲国家接受。
这部宪法对宪法权利保护不够充分之处在于选择采用了一种强议会的政府体制,授权立法机关行使大量重要国家权力,从而导致政治腐败和经济混乱。宪法法院 波兰宪法制定颁行的历史十分悠久,作为宪法重要内容的宪法权利部分,很早就在波兰的宪法文本中确立。
这是一种非常有益的途径,它可以帮助那些本身缺乏能力的弱势群体成员对抗来自政府机关的侵害。以至于显得对宪法权利的规定和保护都没有革命胜利后的宪法来得彻底。第74条第1款规定:公共权力机关应该采取政策确保当前的和长远的生态安全。在波兰,结社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波兰宪法》准许法律限制或禁止特定种类的工人或在特定领域从事的罢工行为。[11] (一)宪法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司法审查是宪法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只有政府的公权力行为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才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的权利再美好,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予以保障实施,那么,宪法权利就如同镜中之花。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建设。按照历史学家的判断:早在战国时期,中国便开始遭遇了西方二十多个世纪之后才开启的现代性进程,开始迈向了一个广土众民的统一大国。
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以君主之身份而行其势,才能达到名实相符。首先,从君主与民众层面,即君民维度进行分析。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
如果不计国内研究成果的话,仅以海外研究而言,不含翻译作品的话(当然,介译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韩非子思想的研究往往分散在研究当代中国问题的汉学家对先秦思想史的研究中,大都不是专门论述。由此,韩非的君主理论便出现了在中人与圣人之间的内在冲突。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7]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27]从这个意义上讲,秦的商鞅变法要建立的法治国家和近代民族国家建构一样,是一种以国民个体为治理单位的政治秩序。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
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由此达到使人无离法之罪。事实上,我们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韩非出于君主独治的考虑,防范的对象依远近关系而逐层递进,民众-臣下-大臣-重人-左右近习,术的运用也依次加重,从而,愈到后来,对于法的运用愈少,而对于术的依赖愈重,这是我们观察与理解韩非君主理论时必须要注意到的。势为君主的位格化制度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它具有内在的去人格化的倾向,以中人作为君主的位格载体的人格形象,一方面使君主的身份性特征服从于法的制度性诉求,从而使君主权力得以具有制度的保障与维护,另一方面使君主必须依赖于法术结合的治理模式,才能将势的客观性得以拓展出来,使君主必须在法术结合的治理模式中运用君主权力。[31] 君主无时无刻不处在臣下的威胁当中。
通读《韩非子》全篇我们可以看到,与其师荀子不同的是,[56]韩非并没有专门论述君主的产生问题,而是将君主存在的必然性作为其论述的前置性条件直接运用,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与君主融合为一,君主存在,则国家存在,君主失位,则国家覆亡。先王寄理于竹帛,其道顺,故后世服。
Albert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td.,1961,pp.189-190. [31]《韩非子·说疑》。详Max Weber, The President of the Reich. Peter Lassman, Ronald Speirs, Weber: Political Writings,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即是因为商鞅看到了问题的关键: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史记·秦本纪》),而韩非显然也继承并发扬了这种观点。
臣下的地位虽低于君主,但远高于民众,而且臣下是掌握治理国家的执行权的,对权力的执行与控制会在客观上削弱与剥夺君主的权力。中人需要依赖于法术之治但却有所偏失,圣人则可能排斥法术之治。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中国法学界对于法治的基本理解,也多是来自于后人总结的所谓富勒法治八原则:法律具有一般性、公开性、预期性、清晰性、一致性、能为性、稳定性和严格执法性。进而,这两者的矛盾既是法治建立的政治原因,也是君主统治的难题所在。详[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46页。
[23] 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若术不能藏,则浅薄而易见,漏泄而无藏,不能周密而通群臣之语者,可亡也。
如上所述,势产生于君主之身份,得势位则不推进而名成,[54]此处之名,为名实相持之名,即作为制度的君主(后文中将之成为位格的君主,以区别于作为个人的君主,即人格的君主)仅为制度化设计中的一环,而势位之保有,才是君主之成为君主的决定性条件,从而,在韩非看来,势为实质的、实际的。臣下出于扩张自己的权力以谋取更大的利益的考虑,会联合起来蒙蔽君主,因此,相较于民众,臣下对君主的威胁是更直接与更严峻的。
弗知之者,异于义而同于俗。[2]笔者认为,《韩非子》是先秦诸子中论证最严密,文风最犀利,逻辑最清晰,也最具感染力的文本,尤其是其中蕴含着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命题,对于人性有极深的洞见。
上不属天而下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41]《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从势的角度考虑,君主所要做的是抱法处势,如此,则人为之势足以保证君主权力的集中与不受侵犯,且即使遇到桀纣之君,也只不过是千世治而一乱也。[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势虽然在韩非的论述中所占据的篇幅最少,却是连接两者的纽带。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现代基于权利而产生的法及法治权威是截然不同的,对法不存在尊重要求,而只有遵守的义务。
废自然,虽顺道而不立。第二,明主使法,即君主以法为工具推行法治,以法的标准选择人才,以法的标准行使赏罚,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因周文疲敝而引发的诸子之争,亦即萧公权先生所谓的一言以蔽之,即封建天下崩溃过程中之种种社会政治事实而已,[3]针对乱世秩序失范的现实而提出各种救世主张,彼此之间虽然互相驳难对立,最终指向的都是统一秩序的重构。
由此而引出的问题是,我们仍然无法判断与认定在至安之世中的君主与至治之国的君主有何区别。臣下据地自专以求割据,上欺君主,下凌庶民,内称奸党,外结与国,势必侵夺君主的权力,以求中饱。[60]关于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的划分,本文是借用社会科学的术语,意在阐释规范的品性及运作特征,以方便观察,相关的概念可参考[德]W·柯武刚、M·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或韦伯社会学的概念。从历史经验来看,所谓下克上现象在韩非时代是经常发生的,无疑会给他以极大的警示与启发。
势则具有客观性建构倾向,韩非欲使势成为君主去人格化的体现,从而试图建构位格化之君主制度,达到中人之治。人主不察社稷之利害,而用匹夫之私誉,索国之无危乱,不可得矣。
[86] 至安之世出自《大体》篇。上文已经分析,三者指向了韩非君主理论中的不同维度,以君主作为各种规范与权力运作的总汇,实则形成了对于君主形象的一种塑造,君主应具有怎样的能力与资质足以运用法术势三者,运用三者需要怎样的君主?这必然指向了韩非所预设与构建的君主形象问题,即他所期待的是怎样的君主?这种君主形象能否顺利解决作为人格的君主与作为位格的君主之间的差异?这样的君主能否实现韩非所设想的至治之国与至安之世?要回答上述问题,则必须从法术势三者之间所处理的不同维度入手,分析各自维度对于君主所提出的要求,君主与三者之间的关系之和构成了君主的形象预设。
史华兹的《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程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八章)在描述法家的时候,对韩非子有所阐述。而君主统治基层的官员百姓,又离不开官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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